案例回顾
年7月24日,临河李某提议与刘某等人在李某家中AA制聚餐。聚餐从下午6点持续至晚上12点结束。期间,李某、刘某及其他人共饮了两瓶半白酒,至晚上8点,刘某因饮酒过量,失控从坐着的小凳子上跌倒(高约20CM),自行爬起后又在凳子上打瞌睡,陆某遂即将其扶在卧室休息。此后,张某虎因事提前离开,郑某夫妻二人于10点离开,其他人于当晚12点陆续离开。刘某因酒醉当晚就在李某家休息,次日早上,李某见刘某睡在地上打呼噜,呼叫其未见回应,亦未采取措施。时至中午,刘某仍在打呼噜,无法叫醒,李某随后打电话通知陆某,陆某又通知刘某的妻子张某,后张某的哥哥赶到,并拨打急医院抢救。经诊断刘某伤情为:脑疝;右侧额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双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外伤性大面积脑梗塞。并为刘某实施“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刘某住院治疗59天,支出医疗费近12万元。后刘某妻子张某与李某等12名聚餐参与人不能就赔偿协商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为您解读本案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无过错,但法律规定不予免责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本案而言,原、被告系好友聚餐,基于对饮酒过量(醉酒)会导致身体损害的基本认知,相互间有提示或控制他人不要过量饮酒或对他人饮酒过量后的安全照顾义务。聚餐时原告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于饮酒的正确认知,也有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以及对自身利益维护照顾的保护意识,其在聚餐中无节制饮酒至醉,以致从凳子上摔倒,之后又从床上跌落,对造成脑部损伤,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与刘某共同聚餐饮酒的12名被告,对饮酒过量损害身体健康应该有基本的认知,虽然在法律上、合同上没有规定李某等12名被告与刘某有互相注意的义务,但因为聚餐的先行行为,因此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伙伴注意义务,即在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对已过量饮酒的人劝阻停止饮酒及通知、救护等义务。其中李某夫妻二人组织聚餐,更有义务注意参加者的安全,刘某喝酒过量被扶至李某家卧室休息,直至第二天早晨在刘某仍未清醒且已从床上摔在地下的情况下,李某夫妻二人一直未通知刘某家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救助,直至中午12点才拨打了,延误了救助时间,没有尽到及时救助和救护义务,其应承担比其他参与者更多的责任。陆某等其他10被告明知刘某嗜酒,聚餐时对刘某的不当饮酒行为不予劝阻,在其从凳子上摔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对刘某的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依据“适用民法通则第条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等法律规定,综合刘某受伤原因、伤情、过错及被告的主观过失等方面的因素,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原告刘某承担85%,被告李某夫妻二人承担5%,被告陆某等10人承担1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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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小荣
校对:贾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