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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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0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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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死究竟是因为交通事故还是突发脑梗?12月17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在一起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死因“罗生门”,法官经过层层剖析,做出了公正裁判。

年,王先生驾车送货不慎撞击路边花坛,次日突发大面积脑梗昏迷。其女儿报案时,保险公司答复:王先生购买的是“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险”,死亡后再报案。5天后,王先生去世,女儿办理完火化安葬后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由此引发一场关于死因的激辩。

王先生的女儿认为,交通事故后,王先生反映胸闷,次日凌晨即出现大面积脑梗昏迷,家属被迫放弃手术治疗,报案时保险公司接线员没有告诉需要尸检,保险合同上也没有尸检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在王先生住院期间,不便提出“尸检”这样不吉利的要求,家属在王先生死亡后火化前没有报案;王先生患有脑梗多年,家属也放弃了手术治疗,不属于意外身故险的理赔范围。

年2月20日,王先生的女儿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与王先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这份鉴定意见,她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意外身故险万元。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保险公司以没有参与鉴定的过程为由,依法提出鉴定申请。此次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与王先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于疾病的转归。王先生的女儿提出,第二次鉴定时其中一位鉴定人不具备死因鉴定资质,提出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委托重新鉴定,第三份鉴定意见为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参与度50%。三份鉴定意见均提出,因王先生已火化,缺乏尸检条件,基于病历资料,结合专业知识,参考大量医学文献作出的结论。

“发生保险事故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存在客观事实无法查实的问题,之所以允许对病历进行鉴定,缘于王先生住院期间,其女儿首次报案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和存在疾病,但保险公司没有做出尸检提示,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做出约定,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对病历进行了鉴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应充分考虑法院裁判的示范作用,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若不考虑投保人应承担的充分举证责任,仅依据病历确定全额赔付保险金,可能引发后续投保人漠视报案义务的投机性诉讼,甚至引发对被保险人消极救治的道德风险,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

日前,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引发脑梗的概率,以及医学研究大面积脑梗塞导致病情恶化的死亡率、选择手术的生存率,判令保险公司承担70%赔付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作者:耿珊珊李海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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