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王某寿(男,生于年10月23日)年4月10医院行经皮颈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患者出现左侧肢体无力及言语不清。行脑血管造影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给予急性闭塞脑血管取栓术,其后病情进一步加重。
4月11日10时左右患者出现神志不清,急查颅脑CT考虑脑梗死,被告向患方告知病情,患方及家属拒绝手术签字后要求出院,年4月11日出院转入x医院。年4月12日,患者在x医院出院后当天死亡。
患者因双下肢无力半月有余于年4月8日到被告处治疗,术后经检查后又做取栓手术,但患者4月11日4点12分有呕吐物并通知医生,被告没做任何检查。患者应于8点查血,但直至9点50分才被送去查血室;医生应在8点多查房,但一直开会至10点多。
被告对患者的诊断正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及风险已进行了充分告知。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开始复查脑血管造影并取栓的时间偏晚可能是导致疾病预后较差的部分原因,但该患者颈段管迂曲,并且在取栓径路上已经放置了一枚开环支架,也就是一枚可能影响取栓装置经过的障碍物,均可能导致取栓不成功;
最后被告经反复讨论手术方案后决定取栓,并向患者家属详尽告知取栓风险,经家属同意后进行手术;此手术费用高,且以当时被告的技术水平,完成的难度高,术前慎重的讨论确有必要,故对于突发的意外情况,被告已尽到与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相符的合理诊疗义务,对结果深感遗憾。
急诊闭塞血管取栓手术于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医院开展。被告于年才开始起步,风险较大。故鉴定意见以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评价被告年的医疗行为并以此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不合理。
年8月9日,x市医学会出具x医鉴[]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操作事实,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且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中,年6月10日,依据两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载明:综合患者所患疾病的特点、诊治风险、现有医疗诊治技术水平的局限性、患方的医从性及该院的医疗过错因素,参照有关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分级的理论研究成果及解释,认为该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应为次要因果关系。
根据该患者的病史、脑血管造影检查及两次手术记录、术后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及术后复查颅脑CT等检查结果,考虑其死亡原因为多发脑血管狭窄行支架置入术并发栓子脱落、急性右侧大脑中动脉、前动脉闭塞并致脑梗死、脑水肿等并发症,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脑血管介入术中、术后出现栓子脱落并引起脑动脉闭塞、脑梗塞等,属于目前脑血管介入手术治疗过程中尚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与现有医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有关,医方术前已经履行了相关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故该患者所患疾病本身所具有的诊治风险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据该患者的脑血管造影检查及其他影像学检查所示,该患者脑血管本身存在多处异常病变,侧支循环代偿功能严重受限,是患者取栓后病情继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患方放弃治疗、要求出院,也对患者疾病治疗、预后存在一定不利影响。
综合患者所患疾病的特点、诊治风险、现有医疗诊治技术水平的局限性、患方的医从性及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承担20%责任。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0元、丧葬费.50元、医疗费.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69.60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误工费60元,以上合计.84元。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