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5月5日下午,四川隆昌市响石镇某村,小雨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邻居王某突然发病,手持篾刀将小雨砍伤。伤人的王某自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服药。随即,小雨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型脑伤,右侧枕叶、右侧小脑及左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右侧面部、颈项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耳部、枕部挫擦伤,枕部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外伤性脑梗死。
医院住院治疗天,治疗费共花费16.8万余元,除去医保报销的11万余元,小雨家人自行支付5.8万余元。出院后,小雨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和康复理疗,花费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事发后,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家支付了元。同时,小雨家人通过水滴筹网络平台获得捐助元,通过轻松筹网络平台获得捐助23元,响石镇人民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元。
在小雨出院后,父母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门诊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和住宿费总计18万余元。小雨方认为,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与王某系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管理,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王某个人部分用于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平台及政府捐款足以弥补小雨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支持小雨方主张的护理费2.78万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以及交通和住宿费元。以上款项共计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元后,被告实际还应承担元。
2、
隆昌市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属于明显的开卷考试不及格,办理此案件的法官一定是没有进行类案检索。相同或相似案件,应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判决结果,这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对于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设计新型法律关系的疑难案件,类案检索是个好东西,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官的水平有高有低很正常,但是通过类案检索,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参考上级法院的裁判说理和结果,力求做到“同案同判”。社会救助是否可以用于填平侵权损害赔偿损失的问题,并不是在本案中才第一次出现。在水滴筹、爱心筹和轻松筹等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出现后,类似的案件早就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了。
在裁判文书网以“水滴筹医疗费扣减”作为关键词检索,全国有篇文书,其中仅四川省就有39份裁判文书。根据类案检索规则,由于检索结果中没有第一顺位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第二顺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所以直接检索是否有第三顺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可以检索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川民申号叶德洲、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在此案中,四川省高院中已经明确表示水滴筹上的捐赠款不能替代侵权损害赔偿。本案因交通事故导致蔡强的身体受到侵害,叶德洲存在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而蔡强水滴筹筹得款项系社会大众对蔡强的捐赠行为,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通过水滴筹这个平台,蔡强获赠元,不能替代叶德洲因过错导致蔡强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所应赔偿的数额。
除此之外,还可以检索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7日作出的川16民终号甘小荣、钱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更是对此展开了极其精彩的说理:
水滴筹属于民事赠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救助性质,从民法视觉看,资助者根据求助信息自愿实施赠与行为,求助者和不特定的资助者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其受赠对象是明确的、唯一的,且具有社会救助性质,适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规范调整。而侵权赔偿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损害填补原则即受害人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加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回复到尚未遭受侵权时应处的状态,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法定性,本案不能据案涉水滴筹捐款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禁止得利原则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侵权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利益,否则有违公平原则。由于水滴筹平台所募集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不仅包括发起人、亲友,也包括资助者的捐赠,故不能将所募集资金计入受害人所获得的利益范围,无须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不但有本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作为方向上的参考,更有本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精彩判决珠玉在前,不知道隆昌县法院的各位法官是如何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和判决的?
3、
另一个故事:年2月28日,李某运驾车在途经S省道东莞市厚街镇某酒店对出路段往右变更车道时,右侧车身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随即该摩托车失控倒地过程中再碰撞上右路边行人,即案外人付某平,造成摩托车司机裴某心、付某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令人没想到的是,李某运随即在3月份以裴某心家属的名义发起网络筹款,最终筹得善款多元,用于支付裴某心的医疗费用。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运要向裴某心支付4万多元的医疗和赔偿费用。
年底,李某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其网络筹款的金额。东莞中院审理后认定:李某运主张应当扣减其通过轻松筹为裴某心募集的捐助款项多元,因受赠人为受害者裴某心而非李某运,李某运要求从其赔偿责任中扣减,无异于使得自己成为该轻松筹项目的受益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法院不予支持。
有谈金额么?没有吧,只谈了无异于使得自己成为该轻松筹项目的受益人。顺便说一句,这案例是人民日报发的,题目叫《活久见!肇事者以受害者家属名义众筹,用来抵扣赔偿》。所以我想问了,隆昌市人民那一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怎么说?是想说咱们就是活得久,见得多,吃得开?